基本法令及行政規章第 49 期 · No.48
依銀行法第 32 條第 3 項主要股東之定義,其所稱之股份係指下列何者?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普通股及有表決權之特別股
依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對主要股東之定義,其所稱之股份,指普通股及有表決權之特別股,因唯有具表決權者才能透過股東會實質影響銀行之經營與決策,計入持股比例方能真實反映對銀行的控制力,故(D)為正解。(A)僅計普通股會遺漏同具表決權之特別股,範圍不足;(C)無表決權之特別股不具影響經營之能力,故不予計入;(B)黃金股並非我國公司法與銀行法所採之股份類型,屬誤導選項,均不選,正解為普通股及有表決權之特別股。
內容更新:2026-07-16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