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45 屆 · No.3

甲銀行對乙君有授信往來,依銀行法規定,下列何者不須納入乙君之同一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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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乙君之伯父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範同一人、同一關係人的授信限額,其中「同一關係人」指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以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伯父屬三親等旁系血親,已超出二親等的範圍,不必併計,故(B)為正解。(A)配偶明文列入;(C)乙君擔任董事長,即以本人為負責人之企業;(D)總經理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屬公司負責人,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同樣要併計。這條界線的作用,是避免借款人透過至親或自己控制的公司分散舉借,實質突破對單一信用主體的授信上限。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45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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