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45 屆 · No.5
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金融機構讓與其不良債權時,就該債權對下列何者已取得之執行名義,其效力及於不良債權受讓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債務人或保證人
金融機構合併法就不良債權讓與設有特別規定:金融機構讓與不良債權時,該債權對債務人「或保證人」已取得之執行名義,其效力及於受讓人,故(C)正確。這是為了讓資產管理公司承接不良債權後,不必就同一筆債權重新起訴取得執行名義,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加速壞帳處理。(A)只及於債務人、(B)只及於保證人,都把條文明列的兩類對象砍掉一半;(D)履行輔助人只是債務人用以履行債務的第三人,本身並非債務關係的當事人,對其也不會有執行名義存在。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