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45 屆 · No.7

建築物營建承攬人就承攬關係所發生的報酬,依民法規定,可以要求定作人作下列哪一種行為,以保障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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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對於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

民法第五百十三條給承攬人一項特別保障:承攬人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不動產,得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故(C)正確。營建業墊料墊工在先、收款在後,風險極高,法律因此讓報酬債權能就自己施作而增值的那筆不動產取得擔保物權,登記後即具優先受償效力。(A)銀行保證函屬雙方另行約定的商業安排,法律並未賦予承攬人請求權;(B)請求就定作人「所有財產」設定抵押,遠超條文限於工作所附不動產的範圍;(D)則誤以為承攬人毫無擔保手段。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45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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