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授信第 45 屆 · No.7
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行營業,須經中華民國政府的核准許可後,始可開業,此制度屬於下列何者?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認許制
外國銀行要在我國境內設立分行營業,必須先取得我國政府的許可與認許,核發營業執照後才能開業,這種先實質審查、後准予營業的制度稱為認許制,故選 (B)。認許的用意在於外國法人的設立準據法不同,我國須先確認其資本、財務、母國監理狀況,才讓它在境內取得權利能力並受本國法規範。(A) 備查制是事後報請主管機關存查,不以核准為前提;(C) 自由營業代表無須任何許可即可營業,與金融特許行業的性質相違;(D) 登記制僅需完成形式登記即生效力,主管機關無實質審查權,三者都不符合我國對外國銀行分行的管理方式。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