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45 屆 · No.71

支票之執票人對於發票人因聲請法院之和解而中斷時效,則自確定之日起,其請求權消滅時效延長為若干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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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五年

支票執票人對發票人的付款請求權,票據法規定為一年的短期時效。時效因聲請法院和解而中斷後,依民法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所確定的請求權,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的時效期間延長為五年,故自和解確定之日起算五年。(A) 一年是中斷前的原時效期間,中斷後重行起算即不再適用。(B) 三年是匯票、本票執票人對前手行使追索權等其他票據時效,與支票對發票人的請求權無涉。(D) 十五年是民法一般請求權時效,延長的上限只到五年。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實務》第 45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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