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45 屆 · No.71
支票之執票人對於發票人因聲請法院之和解而中斷時效,則自確定之日起,其請求權消滅時效延長為若干年?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五年
支票執票人對發票人的付款請求權,票據法規定為一年的短期時效。時效因聲請法院和解而中斷後,依民法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所確定的請求權,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的時效期間延長為五年,故自和解確定之日起算五年。(A) 一年是中斷前的原時效期間,中斷後重行起算即不再適用。(B) 三年是匯票、本票執票人對前手行使追索權等其他票據時效,與支票對發票人的請求權無涉。(D) 十五年是民法一般請求權時效,延長的上限只到五年。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