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45 屆 · No.78
依主管機關規定,授信案件屆期未還時,除符合特殊規定要件外,超過到期日多久以上應即列報為逾期放款?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三個月
主管機關訂定的資產評估辦法明定,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者,應列報為逾期放款;另外雖未超過三個月,但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分擔保品者,同樣應予列報。三個月是統一的列報基準,銀行不得以協商中、客戶口頭承諾還款等理由拖延認列,以免掩蓋資產品質惡化。(A) 二個月尚在觀察期間,不是法定門檻。(C) 六個月與逾期放款轉入催收款的時點有關,並非逾期放款的起算標準。(D) 一年更遠遠超過,若延到一年才列報,備抵呆帳提列與財報揭露都會嚴重失真。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