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45 屆 · No.79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不動產特別拍賣期間內如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該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其效力為何?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不動產經數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執行法院會進入為期三個月的特別拍賣(公告應買)程序。強制執行法規定,該期限內若無人應買、債權人也未承受,且債權人未於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即視為撤回該不動產的執行,以免案件無限期懸宕、標的長期遭查封。(A) 延緩執行須由債權人聲請並經債務人同意,與本情形無關。(C) 再酌減最低拍賣價額須債權人主動聲請,法院不會逕行續辦。(D) 不經公開拍賣逕依市價變賣欠缺法律依據,不動產仍須依公開拍賣程序處分。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