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46 屆 · No.8

銀行對授信戶借款違約金之請求權時效,經多久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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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十五年

違約金是債務人不履行時應另行支付的賠償額預定,性質上屬一次性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是按期反覆發生的定期給付,因此不適用民法五年短期時效,回歸一般請求權十五年的消滅時效,自銀行得行使請求權時起算。(A) 二年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自請求權人知悉時起算的時效,與契約上的違約金無關。(B) 五年適用於利息、紅利、租金等一年或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債權,銀行的放款利息才適用這一款。(C) 十年並非民法所定的一般時效期間,單純是用來混淆的干擾選項。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實務》第 46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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