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46 屆 · No.69

下列何者為「對物之執行名義」,依該項執行名義僅能查封特定之抵押物或質物,而不得查封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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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質物之裁定

(C)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質物的裁定,是債權人依民法實行抵押權、質權的規定向法院聲請的非訟裁定,法院只形式審查擔保物權的存在與債權是否屆清償期,並未實體確認債務人應給付的金額,因此執行力僅及於該筆抵押物或質物,屬對物之執行名義,不能據以查封債務人的其他財產。(A)確定的支付命令、(B)法院的和解或調解筆錄、(D)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的裁定,都是針對債務人個人的給付義務所取得,屬對人之執行名義,債權人得就債務人全部責任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實務》第 46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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