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46 屆 · No.73
本票上記載「發票人甲,保證人乙,背書人丙」,執票人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之對象為下列何者?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甲
票據法給本票執票人一項特權: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以不必先打訴訟,直接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拿到本票裁定就等於握有執行名義。這條非訟捷徑是立法者專為本票發票人設計的,不能任意擴張到其他票據債務人。(B) 保證人雖然依票據法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但本票裁定的相對人限於發票人,要對保證人執行必須另行起訴取得確定判決。(C) 背書人是追索權的償還義務人,銀行同樣只能循一般民事訴訟程序求償。(D) 把三個人並列都可聲請,正好誤解了這項特權的範圍,實務上對保證人、背書人聲請裁定會被法院駁回。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