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46 屆 · No.73

本票上記載「發票人甲,保證人乙,背書人丙」,執票人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之對象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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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甲

票據法給本票執票人一項特權: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以不必先打訴訟,直接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拿到本票裁定就等於握有執行名義。這條非訟捷徑是立法者專為本票發票人設計的,不能任意擴張到其他票據債務人。(B) 保證人雖然依票據法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但本票裁定的相對人限於發票人,要對保證人執行必須另行起訴取得確定判決。(C) 背書人是追索權的償還義務人,銀行同樣只能循一般民事訴訟程序求償。(D) 把三個人並列都可聲請,正好誤解了這項特權的範圍,實務上對保證人、背書人聲請裁定會被法院駁回。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實務》第 46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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