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46 屆 · No.76
下列何者非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訴訟外成立之和解
執行名義由法律明文列舉,包括確定終局判決、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的裁判、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或調解、依公證法載明得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以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執行名義者。法院外談成的和解只是民法上的和解契約,對方不履行時銀行仍須起訴取得確定判決才能執行,因此不是執行名義。(A) 確定判決是最典型的執行名義。(C) 公證書只要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就有執行力,這正是徵提公證的實益。(D) 拍賣抵押物裁定屬非訟裁定,銀行憑它即可拍賣抵押物,是擔保授信催收最常用的工具。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