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46 屆 · No.79

匯票執票人對承兌人票據債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其起算日期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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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自到期日起算

承兌人是匯票的主債務人,執票人對承兌人的票據債權時效自到期日起算,若是見票即付的匯票則自發票日起算。以到期日為起算點,是因為它票面明確,也正是請求權可以行使的時點,符合時效自可行使時起算的原則;至於執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與背書人的再追索權,期間較短且起算點各不相同,考點就在區分主債務與追索權。(B) 提示只是行使權利的行為,提示與否不影響對承兌人的時效起算。(C) 作成拒絕證書是保全追索權的手續,牽動的是對背書人、發票人的追索,與承兌人無關。(D) 起訴是中斷時效的事由,不可能同時當作起算點。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實務》第 46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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