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46 屆 · No.79
匯票執票人對承兌人票據債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其起算日期為下列何者?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自到期日起算
承兌人是匯票的主債務人,執票人對承兌人的票據債權時效自到期日起算,若是見票即付的匯票則自發票日起算。以到期日為起算點,是因為它票面明確,也正是請求權可以行使的時點,符合時效自可行使時起算的原則;至於執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與背書人的再追索權,期間較短且起算點各不相同,考點就在區分主債務與追索權。(B) 提示只是行使權利的行為,提示與否不影響對承兌人的時效起算。(C) 作成拒絕證書是保全追索權的手續,牽動的是對背書人、發票人的追索,與承兌人無關。(D) 起訴是中斷時效的事由,不可能同時當作起算點。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