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47 屆 · No.69

有關支付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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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債務人收受法院支付命令後,若未於二十日內聲明異議,該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支付命令是督促程序的產物,債務人收受後若未在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即告確定,債權人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C) 正確;惟現行法下確定的支付命令僅有執行力而無既判力,債務人仍得另訴救濟。(A) 督促程序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不是債權人所在地。(B) 支付命令的設計重點在讓債務人有機會即時異議,須用公示送達或應於外國為送達者,法律明文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D) 期間記錯了,支付命令是自發出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時失其效力,不是二個月。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實務》第 47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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