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47 屆 · No.72

支票執票人對發票人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自發票日起算多久?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一年

票據法對支票的時效分成幾層:執票人對發票人的付款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執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為自提示日起算四個月;背書人相互間及對發票人的追索權則為二個月。題目問的是對發票人,故 (D) 一年正確。(A) 二個月是背書人清償後向前手行使追索權的時效。(B) 四個月是執票人對背書人等前手的追索權時效。(C) 六個月在票據法並無對應期間,屬常見的干擾選項。銀行催收支票債權務必盯緊發票日,時效一過債務人得主張抗辯,債權形同落空。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實務》第 47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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