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47 屆 · No.74

下列何者不得為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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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當事人之和解契約

強制執行法列舉的執行名義包括確定的終局判決、假扣押假處分裁定、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或調解筆錄、得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拍賣抵押物裁定,以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執行名義者。當事人私下簽的和解契約只是民法上的契約,未經法院或公證程序賦予執行力,對方不履行時仍須另行起訴取得勝訴確定判決才能執行,故 (D) 不得作為執行名義。(A) 確定判決是最典型的執行名義。(B) 支付命令未經異議而確定者,法律明定得為執行名義。(C) 在法院成立的和解、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直接聲請執行。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實務》第 47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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