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47 屆 · No.74
下列何者不得為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當事人之和解契約
強制執行法列舉的執行名義包括確定的終局判決、假扣押假處分裁定、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或調解筆錄、得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拍賣抵押物裁定,以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執行名義者。當事人私下簽的和解契約只是民法上的契約,未經法院或公證程序賦予執行力,對方不履行時仍須另行起訴取得勝訴確定判決才能執行,故 (D) 不得作為執行名義。(A) 確定判決是最典型的執行名義。(B) 支付命令未經異議而確定者,法律明定得為執行名義。(C) 在法院成立的和解、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直接聲請執行。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