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48 屆 · No.11

有關票據法對票據債務人追索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支票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3 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D) 寫成三個月,與條文不符,故為錯誤敘述。同條其餘規定:(A)(B)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即消滅,兩者敘述正確;(C)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即消滅,敘述也正確。記憶時可抓住支票的時效最短:執票人對前手四個月、背書人對前手二個月,匯票與本票則是執票人一年、背書人六個月。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實務》第 48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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