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48 屆 · No.69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不動產於第 3 次拍賣仍未拍定,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時,執行法院應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多久期間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3 個月

強制執行法第 95 條規定,不動產經二次減價拍賣(也就是第 3 次拍賣)仍未拍定,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該次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者得於公告之日起 (B) 3 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俗稱特別拍賣程序。這段期間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也可聲請停止,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期滿仍未拍定又未聲請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A) 6 個月、(C) 2 個月與 (D) 20 日都不是法定期間。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實務》第 48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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