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48 屆 · No.69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不動產於第 3 次拍賣仍未拍定,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時,執行法院應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多久期間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3 個月
強制執行法第 95 條規定,不動產經二次減價拍賣(也就是第 3 次拍賣)仍未拍定,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該次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者得於公告之日起 (B) 3 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俗稱特別拍賣程序。這段期間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也可聲請停止,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期滿仍未拍定又未聲請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A) 6 個月、(C) 2 個月與 (D) 20 日都不是法定期間。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