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48 屆 · No.70

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別除權者,得不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所謂「別除權」不包括下列何者?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抵銷權

破產法第 108 條規定,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可以不依破產程序,直接就該擔保物行使權利、優先受償。別除權以擔保物權為基礎,範圍只有這三種,所以 (C) 抵銷權不包括在內;抵銷權在破產法另有規定,性質是雙方互負債務在對等額度內消滅,並非就特定財產優先受償。(A) 質權、(B) 抵押權、(D) 留置權都是存在於特定動產或不動產上的擔保物權,權利人可以在破產程序外單獨實行。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實務》第 48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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