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48 屆 · No.70
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別除權者,得不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所謂「別除權」不包括下列何者?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抵銷權
破產法第 108 條規定,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可以不依破產程序,直接就該擔保物行使權利、優先受償。別除權以擔保物權為基礎,範圍只有這三種,所以 (C) 抵銷權不包括在內;抵銷權在破產法另有規定,性質是雙方互負債務在對等額度內消滅,並非就特定財產優先受償。(A) 質權、(B) 抵押權、(D) 留置權都是存在於特定動產或不動產上的擔保物權,權利人可以在破產程序外單獨實行。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