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48 屆 · No.75

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消滅時效為多久?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4 個月

票據法第 22 條規定,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B) 4 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是見票即付的支付工具,流通期間短,法律刻意把時效訂得很短,促使執票人儘速行使權利。其他數字都是不同對象的時效:(A) 2 個月是支票背書人對其前手的追索權;(C) 6 個月是匯票、本票背書人對前手的追索權;(D) 1 年則是支票執票人對發票人的票據權利,以及匯票、本票執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實務》第 48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

同章相關題

→ 看完整「事後管理及催收」章節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