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48 屆 · No.79
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下列何項權利者,得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留置權
破產法第 108 條規定,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可以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權利,直接就擔保物優先受償,故選 (A) 留置權。留置權是債權人占有他人動產,在債權未受清償前得留置該物的法定擔保物權,與質權、抵押權同屬擔保物權。(B) 典權、(C) 地上權、(D) 地役權(現稱不動產役權)都是使用、收益他人不動產的用益物權,目的不在擔保債權,破產法也未將其列入,因此不能主張別除權。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