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性商品相關法規第 19 期 · No.48
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規定,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非以避險為目的之非屬匯率類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交易,其比價或結算期數 12 期以下(含)者,個別交易損失上限不得超過平均單期名目本金之幾倍?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6 倍
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最怕「小本金、無限賠」,規定因此用平均單期名目本金的倍數替客戶架出損失天花板;期數愈多、累積曝險愈大,倍數上限也放得愈寬。非屬匯率類的複雜性高風險商品,若比價或結算期數在十二期以下(含),個別交易損失上限不得超過平均單期名目本金之六倍,選 (B)。(C) 9.6 倍是同為非匯率類、但比價或結算期數超過十二期時適用的標準,兩者最容易混淆,判別關鍵在期數有沒有超過十二期。(A) 3.6 倍屬匯率類商品的規範。(D) 10.6 倍並非規定中出現的倍數。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