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信託規劃I第 7 期 · No.28

甲君想成立他益信託,架構為甲君將所持有之乙公司股票交付信託,丙君及丁君為受益人。請問針對甲君之規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不得設定信託於甲君喪失行為能力而終止

信託契約的終止事由屬於當事人得自由約定的範圍,委託人喪失行為能力當然可以被設定為終止或轉換分配方式的事由,實務上反而常見以此啟動安養給付機制,(B) 說「不得設定」並無依據,因此錯誤。(A) 正確,約定信託於委託人死亡時終止,再將剩餘財產交付歸屬權利人,是常見設計。(C) 正確,有價證券信託中委託人可保留表決權指示權,指示受託人出席乙公司股東會。(D) 也正確,委託人得預先指定死亡後的指示權人,且不以受益人為限,讓經營權與受益權分流。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7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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