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信託規劃I第 8 期 · No.48
乙君成立有價證券信託並約定丙及丁為受益人,但乙君保留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信託利益實際分配給受益人時,屬於委託人之贈與,依法課徵贈與稅
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利益的權利時,受益人能否真正取得利益在信託成立時尚未確定,因此財政部見解是成立時不課贈與稅,待受託人實際將信託利益分配給受益人時,才認定發生委託人對受益人的贈與,於分配時課徵贈與稅,故選(C)。(A)錯在成立時利益歸屬未定,無從按時價課贈與稅;(B)錯在委託人仍握有支配權,信託財產發生的所得應歸屬委託人課稅,不是由受益人申報;(D)錯在受託人只是名義上的財產管理人,並非所得的歸屬主體。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