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信託規劃I第 8 期 · No.50

張先生將上市公司股票交付信託,約定股利由兒子享有。但在成立信託前,張先生實際上已掌握被投資公司即將進行盈餘分配的重要資訊,且對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依實質課稅觀念,下列何者最值得注意?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稅捐機關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判斷所得實際應歸屬之人

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揭示實質課稅原則:課稅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張先生成立信託前已掌握盈餘分配資訊,且對分配具有控制權,等於把已可預知、可掌控的股利借信託形式轉給兒子;財政部對這類本金自益、孳息他益股票信託的見解是,股利仍應認定為委託人的所得,並於實際交付時就該部分課委託人贈與稅,故(B)最值得注意。(A)忽略了實質課稅的調整;(C)受託人是銀行不影響所得歸屬;(D)股利進入信託並沒有免稅規定。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8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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