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信託規劃I第 8 期 · No.53
甲持有非公開發行之 A 家族企業已發行股份總數 30%(價值約新臺幣 6,000 萬元)。甲擬將該全部股票設定信託交由 B 銀行管理,並約定甲為第一順位受益人,其子女乙、丙及丁於甲死亡時成為第二順位受益人,各享有三分之一之受益權,有關該信託課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甲死亡時,應就甲未領受信託利益之權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甲以自己為第一順位受益人,信託成立時信託利益仍歸甲本人享有,屬自益性質,不發生贈與,所以簽約時不必申報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2第2項,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課徵遺產稅;甲死亡時,其尚未領受的信託利益應列入甲的遺產課稅,之後才由乙、丙、丁接續享有,故選(B)。(A)錯在成立時並無利益移轉給子女;(C)錯在此時課的是遺產稅,不是子女的所得稅;(D)錯在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計算受益人所得,而非實際給付年度。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