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民法)第 5 期 · No.8

依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應負何種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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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繼承編修正後全面改採限定繼承,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正解為 (C)。這項改變讓繼承人不必再以自有財產填補被繼承人的債務,避免父債子還的悲劇;但繼承人仍應依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並按債權比例清償,違反清償順序而致債權人受損害者,仍須負賠償責任。(A) 說以自己財產為限,把責任財產的範圍顛倒了。(B) 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是修法前概括繼承的舊制,現行法繼承人相互間的連帶責任也僅限於所得遺產範圍內。(D) 誤以為只繼承權利、不繼承義務,遺產是權利與債務的整體。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第 5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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