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民法)第 5 期 · No.8
依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應負何種清償責任?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繼承編修正後全面改採限定繼承,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正解為 (C)。這項改變讓繼承人不必再以自有財產填補被繼承人的債務,避免父債子還的悲劇;但繼承人仍應依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並按債權比例清償,違反清償順序而致債權人受損害者,仍須負賠償責任。(A) 說以自己財產為限,把責任財產的範圍顛倒了。(B) 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是修法前概括繼承的舊制,現行法繼承人相互間的連帶責任也僅限於所得遺產範圍內。(D) 誤以為只繼承權利、不繼承義務,遺產是權利與債務的整體。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