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第 5 期 · No.42

有關財政部賦稅署於 2005 年公布的信託契約形式態樣及其稅捐核課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信託契約有明定特定之受益人,但委託人有保留變更信託財產營運範圍、方法之權利,則此種信託態樣屬於自益信託

該核課原則以委託人是否保留可左右信託利益歸屬的權利,作為判斷自益或他益的分水嶺。委託人若僅保留變更信託財產營運範圍、方法的權利,那只是管理處分面的指示權,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的地位並未改變,仍屬他益信託而應課贈與稅,歸為自益信託並不正確,故 (D) 為應選答案。(A) 受益人特定,且委託人未保留指定受益人或分配信託利益的權利,利益確定歸他人,屬他益信託。(B) 受益人雖未指名,但範圍及條件已定且委託人未保留上述權利,將來可得確定,仍屬他益。(C) 受益人不特定、範圍條件亦未定,利益實質仍由委託人掌握,視為自益信託。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第 5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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