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第 5 期 · No.45

有關夫妻離婚配偶「一方應給付他方之財產」,依我國稅制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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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所給付之財產,無論係依離婚協議或判決者,免予課徵綜合所得稅

夫妻離婚時一方依協議或法院判決應給付他方的財產,性質上是履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贍養費或離婚協議所生的法定、約定義務,並非無償的贈與,也不屬所得稅法所定的所得類別,稽徵實務上既不課贈與稅,受領的一方亦免納綜合所得稅,故 (D) 正確。(A) 錯誤,依離婚協議所為的給付有其原因關係存在,不能因為當事人合意就視為贈與而課贈與稅。(B) 錯誤,經法院判決確定的給付更是履行判決所命義務,不具所得性質。(C) 錯誤,協議與判決兩種途徑在稅捐上待遇一致,不會因為未經訴訟就改課綜合所得稅。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第 5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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