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第 5 期 · No.49

某甲於 106 年 2 月 1 日以 1,000 萬元購入一戶不動產,他正在評估如何將該不動產傳承給兒子,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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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若採贈與,未來兒子出售不動產計算房地合一稅所得時,仍得以 1,000 萬元列計取得成本

以贈與方式取得的房地,計算房地合一稅時的取得成本不能沿用贈與人當初的買價,而是以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認定;這兩項時價通常遠低於市價,會墊高課稅所得,故 (B) 稱仍得以一千萬元列計取得成本並不正確,為應選答案。(A) 正確,繼承取得的房地計算持有期間時,得將被繼承人持有的期間合併計算,較易適用較低稅率。(C) 正確,以接近市價的價格買賣,兒子的取得成本高,將來出售的所得與稅基相對變小。(D) 正確,繼承取得的成本認定方式與贈與相同,以繼承時兩項時價按物價指數調整後計算。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第 5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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