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第 6 期 · No.1

王先生與其配偶於民國 72 年 1 月 3 日結婚,王先生過世後,其婚後財產為 1,000 萬,其配偶婚後取得財產 500 萬,所以王先生遺孀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多少於遺產總額中扣除?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250 萬

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差額應平均分配,生存配偶得就該半數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筆金額性質上是配偶原有的財產而非被繼承人的遺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本題差額 = 1,000 萬 − 500 萬 = 500 萬元,平均分配後為 500 萬 ÷ 2 = 250 萬元,故 (A) 正確。(B) 是差額全額,漏了除以二。(C) 誤將雙方婚後財產相加後折半。(D) 逕以王先生婚後財產全額計算,都忽略請求權以差額半數為限。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第 6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

同章相關題

→ 看完整「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章節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