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民法)第 6 期 · No.8
陳老太太由於年事已高,希望把價值兩千萬的祖厝指定由長孫甲繼承,由於陳婦不識字,於是到某律師事務所辦理預立遺囑,由值班李姓律師代筆,並由陳婦、代筆律師與另兩位見證律師在遺囑上蓋章,陳婦不幸於次日發生交通事故意外身故,請問此份遺囑有無效力?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無效
代筆遺囑是要式行為,民法要求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後由其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再由見證人全體與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時,法律只允許按指印代替。陳老太太不識字無法簽名,卻是以蓋章方式完成,並非按指印,欠缺法定方式,依民法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的規定,整份遺囑自始不生效力,祖厝仍須回歸法定繼承分配,故選(B)。(C)效力未定用於無權處分、限制行為能力人行為等待補正的情形,(D)得撤銷則以意思表示有瑕疵為前提,都與方式欠缺無關。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