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民法)第 6 期 · No.9
下列何種夫妻財產制,依我國法律規定,在婚姻關係解除或消滅時,有利於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的關鍵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婚姻關係消滅時,夫妻各自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若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讓長期操持家務、收入較低的一方也能分享婚姻期間累積的成果,對經濟弱勢方最有保障,故選(A)。(B)分別財產制夫妻各自保有財產的所有權與管理處分權,關係消滅時各拿各的,沒有差額分配可言。(C)共同財產制雖把財產合併為公同共有,但解消時原則上各自取回訂立契約時的財產,其餘部分才均分,保障不如剩餘財產分配完整。(D)聯合財產制早已在民法修正時走入歷史,現行法並無此制。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