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第 6 期 · No.18

委託人某甲將房屋一間辦理他益信託移轉予信託業者乙,並指定兒子丙為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且某甲無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有關信託存續期間房屋稅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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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計算房屋戶數時,應歸戶於兒子丙

房屋為信託財產時,信託關係存續中的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是持有所有權的受託人;但房屋稅採差別稅率、按持有戶數累進,若一律歸戶到受託人名下,信託業手上動輒上百戶房屋都會被推到最高稅率,顯然不合理。因此規範上另設歸戶規則:信託利益的受益人已確定且非委託人本人,委託人又未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時,即以受益人視同房屋所有人歸戶。此處受益人丙已特定、某甲也未保留變更權,戶數應歸於丙,(B)正確。(A)歸戶於委託人某甲、(C)歸戶於受託人乙都與歸戶規則不符;(D)則混淆了歸戶對象與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仍是受託人乙。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第 6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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