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第 6 期 · No.22
甲君及乙君為夫妻,其婚生小孩為 10 歲之小孩 A,甲君成立一個子女資產累積信託(委託,由甲君擔任委託人,小孩 A人無保留變更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權利之他益信託)為受益人。甲君、乙君與小孩 A 當年度皆無收到其他贈與或贈與給他人,假定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為 244 萬元,甲君先將 200 萬放入信託作為信託財產,乙君再贈與 100 萬給小孩A,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針對 200 萬信託財產如果放在存款,所生之利息,須併入小孩 A 之當年度所得
贈與稅的免稅額是按贈與人、按年度各自計算,不是把受贈人收到的全部贈與加總起來算。甲君交付他益信託的兩百萬元視同對受益人小孩A的贈與,兩百萬元低於二百四十四萬元免稅額;乙君另外贈與的一百萬元,同樣在自己的免稅額度內,兩人的應稅贈與淨額都是零,(A)(B)因此錯誤。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是贈與人而不是受贈人,小孩A不會被課贈與稅,(C)也錯。(D)則是信託導管概念的體現:信託財產發生的收入,由受託人於所得發生年度減除必要費用後,分別計算受益人的各類所得,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申報,存款利息自然歸屬小孩A。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