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信託規劃II第 6 期 · No.29

家族信託中,委託人於信託契約中訂定家族受益人不得轉讓其受益權予非家族成員之約定,具有契約效力,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可否排除受益人之債權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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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無法排除受益人之債權人強制執行

受益權是受益人享有的財產權,同時也是他對外清償債務的責任財產。委託人在信託契約中限制受益權不得轉讓給非家族成員,這項約定只在信託當事人之間發生債的效力,並不能改變受益權屬於受益人責任財產的性質,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受益人的債權人仍得對該受益權聲請強制執行,故選(D)。信託法所限制的是對信託財產本身的強制執行,保護的是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不能一路延伸到受益人手上的受益權。(B)所稱對抗惡意或有重大過失的第三人、(C)所稱以登記或註冊為限,都是其他制度的對抗要件,與責任財產的問題無關。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第 6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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