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民法)第 6 期 · No.30

依民法第 1113-3 條規定,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公證人於作成公證書後之幾日內,應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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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7 日

意定監護是本人趁意思能力健全時,預先與受任人約定將來受監護宣告後由誰擔任監護人。因為攸關本人日後的人身照護與財產管理,民法要求契約的訂立或變更須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並課予公證人在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法院的義務,讓法院預先掌握該契約的存在,將來受理監護宣告事件時才能直接依約定選定監護人,不必另行查證,故正確答案為(C)七日。(A)三日、(B)五日、(D)十日都不是條文所定的期間。另須留意意定監護契約要到本人受監護宣告時才發生效力。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第 6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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