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第 6 期 · No.50

某甲以名下所持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成立信託,將孳息以外信託利益權利歸屬予兒子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因信託財產為農地,故免課徵贈與稅

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贈與民法規定的繼承人時,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但這項優惠的標的必須是農地本身。某甲把農地交付信託,並將孳息以外的信託利益權利歸屬兒子乙,贈與的客體是信託受益權而不是土地,套不上農地的免稅規定,仍應課徵贈與稅,(A)因此錯誤,(B)才是正確說法。(C)正確,農業發展條例限制私法人承受耕地,信託業無法合規登記持有,實務上會婉拒承作。(D)正確,委託人身故時未領受的信託利益同樣是權利而非農地,不能自遺產中扣除。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第 6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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