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民法)第 7 期 · No.10

下列何者非屬於結婚之形式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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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去法院辦理

民法就結婚的形式生效要件明定三項: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起改採登記婚,登記完成婚姻才生效。(C)法院並不是婚姻的登記機關,結婚不須也無從向法院辦理,自非形式生效要件,故為本題答案。(A)(B)(D)三者都明文列在條文之中,缺其中任何一項婚姻即不生效力。至於須達法定結婚年齡、非近親、未重婚、當事人有結婚意思等,則屬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分屬不同層次,不可混為一談。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第 7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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