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民法)第 7 期 · No.10
下列何者非屬於結婚之形式生效要件?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去法院辦理
民法就結婚的形式生效要件明定三項: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起改採登記婚,登記完成婚姻才生效。(C)法院並不是婚姻的登記機關,結婚不須也無從向法院辦理,自非形式生效要件,故為本題答案。(A)(B)(D)三者都明文列在條文之中,缺其中任何一項婚姻即不生效力。至於須達法定結婚年齡、非近親、未重婚、當事人有結婚意思等,則屬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分屬不同層次,不可混為一談。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