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第 7 期 · No.19
依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公益信託之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所得額,下列何者並非公益信託免於所得發生時課徵之要件?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 60%
所得稅法就公益信託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免納所得稅,設有三項要件:(A)受託人須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B)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D)信託行為須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C)每年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不低於基金孳息及各項收入六成,規定出自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範對象是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並非公益信託的免稅要件,故選(C)。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