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第 7 期 · No.20

下列何者非房地合一 2.0 修正理由?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減輕換屋族負擔,擴大自用住宅適用重購退稅

房地合一2.0的修法主軸是堵住短期炒作與稅負套利的漏洞:(A)個人藉設立營利事業買賣短期持有的房地以適用較低稅率,修法後營利事業比照個人按持有期間適用高稅率;(C)把應稅的房地交易包裝成免稅的股票交易,修法後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過半、且股權價值半數以上由境內房地構成者,視同房地交易課稅;(D)以自行申報偏高的移轉現值墊高土地漲價總數額、多繳土地增值稅來壓低所得稅,修法後土地漲價總數額的減除設有上限。(B)擴大自用住宅重購退稅並非2.0的修正理由,故選(B)。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第 7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

同章相關題

→ 看完整「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章節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