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民法)第 7 期 · No.45

甲之子女為乙、丙、丁三人。丙先於甲死亡,其子女戊、己依法代位繼承;甲悲於丙之早逝,遺囑表示遺產全由戊、己均分。五年前,甲曾因乙結婚贈與其 500 萬元;甲死亡時遺有存款 2,5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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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特留分扣減後,戊實際可取得 1,000 萬元

繼承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自被繼承人受有贈與者,應歸扣加入應繼財產。算式:存款 2,500 萬 + 結婚贈與 500 萬 = 應繼財產 3,000 萬;乙、丁與代位的戊、己各佔一份,應繼分 1,000 萬,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即 500 萬。乙已受贈 500 萬,特留分獲滿足,可扣減額為零,(B) 錯。丁一無所得,扣減額為 500 萬而非 1,000 萬,(A) 錯。遺囑處分的 2,500 萬扣還丁 500 萬後剩 2,000 萬,由戊、己均分各得 1,000 萬,故 (C) 正確,(D) 過低。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第 7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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