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第 7 期 · No.50
甲於 104 年 1 月 1 日以成本 1,000 萬元購入 A 地,於 108 年 10 月 1 日成立自益信託,將該筆土地移轉至受託人乙名下,乙於 113 年 5 月 1 日以 2,000 萬元將 A 土地出售,該價差1,000 萬元(假設無相關其他支出),應如何課稅?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屬舊制土地,土地交易所得免稅
房地合一稅只適用一○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取得日以原始取得時點認定。甲在一○四年一月一日買進 A 地,屬舊制;其後成立的是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的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也不會讓受託人重新起算取得日,故一一三年出售仍按舊制。舊制下個人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免納所得稅,只課土地增值稅,(B) 正確。(A) 錯在把信託移轉誤認為新的取得。(C) 錯,自益信託所得雖歸屬甲本人,但免稅的土地交易所得不會因經過信託就變成應稅。(D) 錯,現行法並無由受託人扣繳兩成的規定。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