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民法)第 8 期 · No.1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依據民法第 1173 條之規定所列之原因,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列為應繼遺產,下列哪一項非民法第 1173 條所列之原因?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成年

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也就是俗稱的「歸扣」,目的是讓共同繼承人之間分配公平;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條文列舉的原因只有結婚、分居、營業三種,「成年」並不在其中,子女成年時父母給的禮金不必歸扣,故 (B) 為答案。(A) 結婚、(C) 分居、(D) 營業都是條文明列的原因,屬於應歸扣的生前特種贈與。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第 8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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