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第 8 期 · No.21

有關繼承取得房產相關稅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被繼承取得日在 105 年 1 月 1 日前,繼承人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售,繼承人只能用財產交易所得方式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繼承取得的房地,新舊制以被繼承人的取得日判斷,持有期間也可合併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計算。被繼承人在105年1月1日前(即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地,繼承人日後出售時原則上適用舊制,房屋部分以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但若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自住房地的要件,可選擇改按房地合一新制申報,以享受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等優惠。因此說繼承人「只能」用財產交易所得方式申報,(C)錯誤。(A)(B)都是正確敘述;(D)正確,說明的正是這個可選擇新制的例外。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第 8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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