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第 8 期 · No.25

甲以新臺幣(下同)2 億元作為信託財產,成立自益信託,並於信託契約中明定,於甲死亡時,信託財產尚有 1 億元,由其子女乙、丙各享信託利益之二分之一。則甲死亡時,依法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課徵下列何種稅捐?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遺產稅

甲以自己為受益人成立自益信託,生前享有信託利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2第2項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依法課徵遺產稅。甲死亡時尚未領受的1億元信託利益,於甲死亡時才轉由子女乙、丙享有,這部分應併入甲的遺產總額課遺產稅,故 (A) 正確。(B) 贈與稅適用於生前的無償移轉,此處是因死亡而移轉。(C) 子女因死亡移轉取得的利益不屬所得稅課稅範圍。(D) 法律已明定課稅,並非免稅。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第 8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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