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第 8 期 · No.25
甲以新臺幣(下同)2 億元作為信託財產,成立自益信託,並於信託契約中明定,於甲死亡時,信託財產尚有 1 億元,由其子女乙、丙各享信託利益之二分之一。則甲死亡時,依法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課徵下列何種稅捐?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遺產稅
甲以自己為受益人成立自益信託,生前享有信託利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2第2項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依法課徵遺產稅。甲死亡時尚未領受的1億元信託利益,於甲死亡時才轉由子女乙、丙享有,這部分應併入甲的遺產總額課遺產稅,故 (A) 正確。(B) 贈與稅適用於生前的無償移轉,此處是因死亡而移轉。(C) 子女因死亡移轉取得的利益不屬所得稅課稅範圍。(D) 法律已明定課稅,並非免稅。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