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民法)第 8 期 · No.45
甲於民國 115 年 8 月間死亡,繼承人僅有乙(兒子)一人,乙未拋棄繼承,甲遺留債務新臺幣(以下同)1,000 萬元,名下財產僅有價值 600 萬元之不動產,另甲於民國 113 年 6 月間將其存款 200 萬元贈與乙,而乙應於多少金額範圍內,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600 萬元
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第1148條之1再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甲於115年8月死亡,往前推二年是113年8月,贈與發生在113年6月,已超過二年,這200萬元不視為所得遺產。乙的責任範圍只算不動產600萬元,1,000萬元債務超出的400萬元不必以自有財產清償,故 (B) 正確。(A) 只算贈與;(C) 把贈與計入得600+200=800萬元;(D) 誤以為須全額負責。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