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第 8 期 · No.48

受益人不特定且委託人無保留變更受益人及分配或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之信託,其信託財產運用所獲配之股票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該股票為其他所得,應以股票取得日之收盤價計算信託財產收入

受益人不特定且委託人無保留權利的信託,信託財產運用所獲配的股票,依財政部規定屬受託人應申報的其他所得,並以股票取得日之收盤價計算信託財產收入,而非以面額計算,故 (B) 正確、(A) 錯誤。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3項,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其於所得發生年度計算之所得,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期限內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所以 (C)「待受益人確定再歸課」錯誤;既已由受託人在所得發生年度完稅,也不需要如 (D) 所說,於受益人確定年度重新計算歸課受益人所得。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第 8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

同章相關題

→ 看完整「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章節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