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與管理、仲裁、罰則、附則114 年第 3 次 · No.36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期貨商自客戶保證金專戶中提取款項作為另一期貨交易人進行期貨交易所應支付之期貨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其法定刑可處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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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期貨商自客戶保證金專戶中提取款項,作為另一期貨交易人進行期貨交易所應支付之保證金或權利金,屬挪用客戶專戶款項供他人使用之背信類行為,其法定刑為(C)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A)七年以下併科三百萬元、(B)五年以下併科二百四十萬元、(D)三年以下併科二百萬元等刑度與罰金之組合,均與本罪之法定刑不符。記憶重點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之組合。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期貨商業務員資格測驗——期貨交易法規》114 年第 3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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