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與管理、仲裁、罰則、附則114 年第 3 次 · No.49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同業公會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受任人,直接或間接獲悉足以重大影響期貨交易價格之消息時,於該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多久之時間內,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或使他人從事與該消息有關之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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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十八小時

本題考期貨市場內線交易的消息沉澱期間。期貨交易所、結算機構、期貨業及相關證券機構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受任人等內部人,於直接或間接獲悉足以重大影響期貨交易價格的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C)十八小時內,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賣,或使他人從事與該消息有關的期貨或相關現貨交易。此十八小時即為消息公開後的市場消化期,讓資訊得以充分反映。其餘(A)十小時、(B)十二小時、(D)二十四小時皆非法定時數。作答緊扣「公開後十八小時」這一沉澱期即可選(C)。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期貨商業務員資格測驗——期貨交易法規》114 年第 3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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